新疆艺术学院传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使用守则

发布时间: 2014-03-10      访问次数: 31

新疆艺术学院传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使用守则

    为了加强新疆艺术学院影视戏剧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科研质量和实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顺利进行,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特定以下守则:

一、需使用实验室,要向实验室负责领导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实验室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服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期间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特别是对实验设备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实验室使用者必须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工具等,未经允许一律不准私自带出或借他人使用,不得带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实验室,一旦发现,后果由实验室使用者负责。

五、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得饮食,不准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杂物、废纸,必须保持室内安静、整洁。

六、实验开始前,应先清点所用实验室设备。实验室使用完毕后,请将所借用的所有实验室设备物品交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如有丢失、损坏则按有关规定处理进行赔偿。

七、每天实验结束后,清扫实验场地,整理实验设备。设备、凳子要摆放整齐,擦干净桌面,盖好防尘布,关好实验室的水电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每天进出实验室,按要求认真填写《实验室进出登记表》;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认真填写所需设备配套的《实验设备使用登记表》。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随机检查。若使用前,发现实验设备有损坏、丢失或故障,须立即报告实验室工作人员,否则按规定处理。

九、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前,必须向实验室工作人员提前申请,以便及时安排。

十、使用实验室期间,要注意安全和爱护仪器。仪器设备有损坏,如果是使用者在使用前仪器设备完好,使用后发现损坏,由本次使用者负责;如果是使用者在使用后登记无损,而下一使用者在使用前发现损坏,则由前一使用者负责。

十一、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占用实验室及实验室所属的实验设备,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

 

 

 

 

新疆艺术学院传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