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1-08      访问次数: 37

 

     

 

      

 

新艺院办[2011]19号

 

 

 

关于印发新疆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所属各单位:

《新疆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17日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院校 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 通知                          

  新疆艺术学院资产后勤管理处             2011年4月14日印发   

 

 

新疆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产权明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日常使用与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监督与奖惩;账目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院、各使用单位(系、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是学院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与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采购、登记、验收、评估、调拨、转让、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五)组织贵重仪器设备或专项设备采购的可行性论证和设备选型论证。

(六)统一购买各类设备。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系、部、处、室)为二级管理部门,协助一级管理部门采购固定资产,管好和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业务上接受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论证及参与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具体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具体对申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合同内容、验收等工作负责。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及各类统计报表填制等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各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对闲置、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学院,并由学院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系、部、处、室应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担任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为最大效能地发挥固定资产效益,按资产使用性质,由以下单位协助资产后勤管理处管理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协助管理;行政办公设备由院长办公室协助管理;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协助管理;后勤、生产用的设备由资产后勤管理处协助管理;附中协助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学院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家俱、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指学院图书馆和下属其它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应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独立使用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生产、生活的各种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土地、房屋、构筑物和树木。

(四)家具、图书资料和影像资料。

(五)艺术品。

(六)无偿调入或捐赠给学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购价和调拨价入账,引进的设备按合同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

(四)购入、调入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账。接受赠送的国内外固定资产,应比照当时相应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计价入账,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更不能在账外滞留。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学院经费下达后,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在各单位申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报学院批准后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负责实施。次年的采购计划应于当年6月15日前报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严格按照学院每年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进行,一般不得超支,如确因教学工作急需增加经费的,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自行购置的,不予办理资产入库及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基建、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认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十八条  购置贵重仪器、专项设备采购及珍版图书,应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各部门申购物资、设备单价人民币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设备物资,由各部门填写《设备物资可行性论证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2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设备物资;由资产后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核。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组织验收,建立账、卡,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合格的,由使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大型贵重设备和专项采购由学院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房产科管理人员按原始单据及验收报告填写“入库单”,并进行编号记账、建卡后,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科长签字后,才能到计财处办理报销。否则。计财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预算管理形式购置设备,都应到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并由资产房产科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或主管领导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外的有偿服务,提高其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移交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实行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负责制。在资产设备办理入库手续时,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并登记建卡,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发生设备丢失或损害的,由资产房产科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时卡片登记的使用人进行赔偿。

(二)机构调整或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部门领导离任由资产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监交,并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四)各部门内部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资产后勤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等交接手续。

(五)各部门的使用或借用人员调离、退休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须交清所领用、借用的固定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离院或离岗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形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属于学院,学院各单位或使用部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处置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借用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确需出借的,院内各部门借用的,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部门洽借,经双方领导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借用时间超过30天的,必须到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备案。

(二)外借的固定资产。学院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经借用单位必须携带单位证明或正式介绍信,向资产后勤管理处洽借,经资产房产科与相关部门协商同意及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向院外单位出借。

(三)各单位对收回领用与借出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计财处。

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一)院内的固定资产调动时,由调入部门申请,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填写“新疆艺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主管领导同意、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

(二)固定资产向校外调拨,须按以下原则进行:

调拨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确认我院闲置资产、已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固定资产。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经部门领导同意、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学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固定资产外部调拨手续,方可调拨。调的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学院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9月30日为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时间。

(二)由使用单位或学院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后勤管理处资产房产科、计财处审核。

(四)学院领导审批。

(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七)根据批复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做报废减帐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

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批量在1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单台(件)在5~10万元的(批量在10~3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科研处等)共同组织鉴定;单台(件)在10万元(批量在3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资产后勤管理处共同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基建管理部门须事先进行拍照留底,并组织技术鉴定,上报学院同意后,转由资产后勤管理处上报办理报损、报废等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报废处置由资产后勤管理处组织,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资产报废处置公开进行,由资产后勤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与物资回收单位通过谈判、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等方式进行,收回残值由学院计财处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三十九条  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用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写出书面报告,经资产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注明报废留用标志,进行单独建账、编号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及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认真负责,爱护国家财产,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负责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按以下办法进行赔偿:

(一)单价在800 元以下的,使用不满2年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2年以上的按折旧法计算;

(二)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不满3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按折旧法计算;

(三)丢失使用寿命在1年以上的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如电视机、录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电脑、计算器等与民用具有同等使用功能的设备,应按实价赔偿。

(四)对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原设备技术指标的,赔偿修理费的50%。

(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未能达到原仪器设备性,能需降级使用的应赔偿修理费的80%。

(六)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进行行政处理。

第四十四条  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后勤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资产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计财处收款,如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回收的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附件等,由计财处直接列入设备维修费。

第八章  账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所有的按政策规定建账的固定资产、低值品账目,都应建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学院建档)、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对账制度。资产管理人员每季度按时与计财处进行一次实物资产明细账的核对工作,年底同步轧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及每年年末,对各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和账物检查,保证账物、账账相符。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账目数据管理。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的数据,每学期末、年末以及在专项工作和特殊事项完成后,及时进行备份及转储。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备份数据禁止泄露、外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第五十一条  建立资产账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管理制度。

资产账目档案包括:记账凭证(含资产出入库单、各类手续凭单和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及批示等)、实物资产卡片、汇总凭证;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年度资产账目报表、各类专项统计上报的报表、附表、附注及说明;档案保管清单、档案移交清单。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交接双方在交接账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部门变更、搬迁的资产账目交接,应在进行账、物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账目交接材料资产后勤管理处留存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