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艺术学院组织重大展(演、比赛)等艺术实践活动若干问题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3-24      访问次数: 102

新疆艺术学院组织重大展(演、比赛)等艺术实践活动

若干问题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服务自治区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建设的功能,充分发挥艺术实践的教育载体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展示学院优秀教学成果,扩大学院影响,学院将积极承接并组织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为使这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学院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是指学院批准由院产业办负责组织实施的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我院承办的展(演、比赛)项目、政府或专业协会(省〈部〉级及以上)举办的展(演)比赛以及学院为展示教学成果而组织的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

二、目的与原则

学院组织的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以更好的为自治区经济、文化、社会建设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创新精神,展示学院优秀教学成果,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为目的;坚持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教学与艺术实践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学院文化产业办公室为学院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管理机构,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等协助文化产业办公室完成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文化产业办:全面负责学院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与学院领导沟通审批确认院级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起草活动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展(演、比赛)内容,负责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总结与表彰等;

教务处:负责活动中的调、停课及相关考试成绩的认定及录入工作;

学生处:负责活动中学生的请销假及学生艺术实践活动的奖惩工作;

各系(部):负责起草活动初步实施方案,负责节目的排练、参展(演、比赛)学生的筛选、演出期间的调停课安排及相关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认定工作。

四、参展(演、比赛)而延误课程的补课、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

1、补课问题界定

(1)参展(演、比赛)期间延误达1/3以上课时的课程,学生须补课,由各系(部)提出补课方案报学院审批,补课后再安排考核;

(2)参展(演、比赛)期间,延误的课时没有超过占该课程总课时1/3的,可随班参加期末考核;

2、期末考核方式:

(1)与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相关程度高的专业技能课程,各系(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演代考的方式进行;

(2)专业理论课、公共文化课、思政理论课,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开卷、撰写论文、闭卷等形式中的一种进行考核;

参展学生因参展(演、比赛)期间耽误的课程考核,除专业技能课程以外原则上不予免考,所涉及的课程考核方式由系(部)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3、总评成绩评定办法:

(1)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原来占总评成绩的20%-40%提升至30-50﹪。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和参展(演、比赛)带队教师综合评定,其中参展(演、比赛)带队教师根据学生展(演、比赛)期间表现评定的成绩占平时成绩的30%,且此部分考核应将考核课程内涵与参展(演、比赛)有机结合;

(2)期末成绩

期末成绩所占总评成绩的比例,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至50﹪-70﹪。

五、工作程序

1、展(演、比赛)活动起始阶段工作程序

申请批准列入院级艺术实践活动总体安排(文化产业办)→起草活动方案(文化产业办)→明确工作进程(文化产业办)→明确展(演、比赛)排练时间(文化产业办与各系<部>)→挑选参展(演、比赛)学生(文化产业办与各系<部>);

2、请销假程序

确定参展(演、比赛)学生名单(文化产业办与各系<部>)→公假认定审批(学生处)→以用书面形式通知教务处和各系(部)(学生处)→通知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各系<部>);

3、成绩认定程序

平时成绩的比例调整方案(系〈部〉)→平时成绩比例调整方案的审批(教务处)→参展(演、比赛)期间学生成绩的评定(参展〈演、比赛〉带队教师与系〈部〉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系〈部〉及任课教师)→学生总评成绩的评定(系〈部〉及任课教师)。

六、其他

1、学院设立院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用于展(演、比赛)的交通、住宿、生活补助及补课等费用;

2、组织学院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时应在充分考虑参加活动的师生人身安全和经济效益等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完整参展(演、比赛)方案及协议书;

3、参展(演、比赛)作品、节目须代表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参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实施前,文化产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展(演、比赛)内容和质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

4、挑选参加展(演、比赛)的学生应以大三、大四学生为主,坚持品学兼优原则;

5、参展(演、比赛)期间的排练应安排在业余时间,不占用教学计划内课程课时数。确需占用教学计划内其它课程课时而调、停课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调、停课;

6、参展(演、比赛)的学生所延误课程按公假对待;

7、学院对参加重大展(演、比赛)艺术实践活动中获奖的师生予以奖励。对教师参赛获奖的奖励按照教务处教师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对教师创作获奖的奖励按照科研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对学生的奖励按照学生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8、学院其它部门和个人以学院名义进行的对外参展(演、比赛)活动(包括拍摄广告、电视剧、电影等活动等)须经院文化产业办公室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公共基础课教学部组织学院学生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的体育、大学英语竞赛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新疆艺术学院

                        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